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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为227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博罗县**镇**村委会往**大道**号**馆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小区路段时,与左转弯由赖某某驾驶的粤S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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