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3********,布依族,大学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住安龙县**街道**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醉酒后驾驶其贵EW****号小型轿车从安龙县杨柳街方向往安龙县泰安酒店方向行驶,当晚22时25分行驶至安龙县**街道金荷名都(东)700米(小地名:西龙桥脚)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现场检测结果为96mg/100ml,经鉴定,其抗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其查询信息等书证;证人陆某乙、龚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现场检测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刑事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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