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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22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延青岛市李沧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桥上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陆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陆某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陆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mg/100ml,系醉酒。

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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