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凌晨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出恒信路南172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0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陆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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