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庄**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栖霞区华电北路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陆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3 mg/100ml。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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