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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0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贵C9****的小型轿车,由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南部新城往堰塘湾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朱砂河桥上时,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陆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24条的规定,陆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74mg/100ml,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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