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汉族,**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区**镇**村**组**号,持“B2”驾驶证,系苏MRV1**小型轿车驾驶人。20**年**月**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苏MRV1**小型轿车从赣州市赣县区**镇**街**饭店出发,沿赣县区**镇**路、**大道前往**区。当日20时35分许,当车行驶至赣县区**镇**大道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司法鉴定: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胡展华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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