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5********,大专文化,洛阳**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及现住地:河南省孟津县**镇**家属院。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6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孟津县**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与**国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2019年10月17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6mg/100mL。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薛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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