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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通检刑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3********,苗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通道侗族自治县**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1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未波,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0时50分,通道侗族自治县交警大队民警在**镇**路路段执勤时,在对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驾驶轿车的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身上有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到县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结果为134.2g/100ml。民警又将陆某某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于次日送交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3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驾驶车辆是去医院,在被查获后,能配合交警的执法,如实交代饮酒驾驶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陆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3mg/100ml,不属于深度醉酒,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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