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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0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村**浜**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11 月24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月22 日19 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苏ER****的小型轿车,从本市高新区通安镇华通三区商业街出发,行驶至华金路与真北路交叉口时,与前方朱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UT****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经认定,陆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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