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5********,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街道**路**号,住贵州省余庆县**街道**路**号。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月2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0时25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贵CR****号小型轿车,从余庆县城河滨路往余庆县城乌江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余庆县城乌江路老果蔬市场至老大桥100m(老大桥路段)处时,被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样本检验,检出乙醇含量为115.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