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5********,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9日,陆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荔波县**往荔波县**方向行驶,22时13分许,当行驶至荔波县**路**路口+200米处时,被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查获,经对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临界值(80mg/100ml)。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民警将陆某某带至荔波县中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4.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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