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3********,水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贵A****2号小型轿车,由云岩区蛮坡立交往马鞍山隧道方向行驶,驶至中环路北段2KM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设卡查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8.2/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陆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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