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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璧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2********,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璧山区**街道干部,四川省武胜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大道**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20 日20 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驾驶渝CL****号小型轿车搭乘毛某某从重庆市璧山区北门部队路段出发往远林雅宇豪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璧山区城丁路北门车站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mg /100ml。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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