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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黑B****5号奥迪牌小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雄鹰街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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