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住哈密市伊州区**路**三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6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4日0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新LC****号机动车行驶至伊州区新民五路137警务站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55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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