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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69********,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市嘉定区**政府纪委书记,住上海市杨浦区大学路**弄**号**室。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凌晨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途径中环高架行驶至万荣路下匝道口时,遇到民警设卡盘查,陆某某未及时停车欲驶离,后被迫停车接受检查。经当场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测,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呼出气体中的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经上海润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金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查获及抽血视频、高架道路监控截图及信息,证实陆某某酒后驾车被查获的情况。其中金某某证实执勤人员作出停车手势时,陆某某未及时停车反而加速驶离,一直行驶到第三条路障时被道钉逼停才停下来。

2、上海润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光盘,证实被不起诉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情况。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于未及时停车的行为,表示作为领导干部有膨胀心理,但无逃跑的故意。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交接凭证》《涉案车辆领取凭证》,证实民警对涉案人员及车辆的处理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身份及所驾驶的车辆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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