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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7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7****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水香街由北向南行驶,经新家桥行驶至天韵苑小区,因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否认酒后驾驶机动车,辩称系他人驾车送其回到小区,其他证人证言无法证实陆某某酒驾,监控视频也难以直接证明事情经过,因此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对陆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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