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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宣州区水阳镇新联村出发,行至水阳镇一字埂路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陆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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