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1********,汉族,中专文化,广西**劳务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里**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清厢快速路厢竹大道匝道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5.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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