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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11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张家港市**镇**所合同制员工,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组**号)。1999年4月18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9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苏EG****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苏虞张桥洞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和车辆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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