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居**组**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20时许,饮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0****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中山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时,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血液。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陆某某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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