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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20时许,饮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0****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中山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时,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血液。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陆某某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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