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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1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219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 幢 **室,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村**产业园。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9时至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盐城市中南世纪城附近小饭馆吃晚饭期间饮用白酒。次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驶苏B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中南世纪城附近出发,途经海洋路、人民路,后沿南环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部高速开发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1.1毫克。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虽有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的情节,但其属于“隔夜醉驾”型,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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