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1********,初中文化,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泾**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7****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沺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后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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