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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84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浙C72****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虹桥镇幸福东路时代广场附近路段处卡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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