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曾用名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93********,侗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浙G70****号牌小型轿车沿武义县温泉路由北往南行驶;21时36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温泉路双路亭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经检验,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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