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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76********,汉族,小学,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住**花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38分,陆某某驾驶鄂K*****白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海拉尔区孟根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桃李小学工地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陆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5mg/100ml。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7mg/100ml。

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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