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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82********,汉族,大学本科,系金昌市**局科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区,住金昌市金川区**社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8时50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甘C*****白色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金昌市区行驶至金永高速金昌南收费站处,被高速公路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随即抽取陆某某鲜血样送检,2019年8月15日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陆某某鲜血样检测出中乙醇成份(含量:102.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贺琴利

检察官助理:赵泓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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