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住陕西省**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23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韩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工程大学北门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醇浓度为158.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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