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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71********(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鸡东县**煤矿职工,住鸡东县**矿,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06分,被不起诉陆某某饮酒后驾驶黑C****8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丹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鸡东县**镇**卡口处,被执勤民警查扣。2019年10月25日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766号检验报告:“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555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鸡东县公安局工作说明;

2. 被不起诉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 鸡西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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