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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3时许,陆某某酒后驾驶辽P****9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港区海滨路莲花立交桥桥下200米处时,被市交警支队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属醉酒状态。后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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