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合同诈骗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弥勒市湖区**号**幢**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不起书人陆某某谎称西双版纳某某油站建设项目是自己的,并且已经审批,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2万元。经查,西双版纳某某油站建设项目是由西双版纳某某有限公司拍到购买,并不是被告人陆某某取得,且该项目规划点仅完成土地收编和招拍挂拍卖手续,该规划项目名称还未向政府部门申报审批,该工程并未开工建设,未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即该项目与被告人陆某某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陆某某从被害人李某某骗取32万后,并未投资到其所称的加油站项目上,而是用来偿还个人借款、汽车贷款,以及用于个人消费等方面,已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