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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19年12月1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时30分许,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派出所民警廖某某与治安联防队员何某某接110总台指示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公寓楼下,表明身份并依法处理报警人覃某某被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殴打一事时,遭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言语辱骂、推搡等阻碍执行公务行为,造成民警廖某某和治安队员何某某受伤的结果。经鉴定,民警廖某某和治安队员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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