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市**区**乡**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百色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出资10万元人民币与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黄某乙(八人另案处理)共同装修位于**市**区**楼的“**KTV”娱乐会所。之后“**KTV”娱乐会所于2013年12月开始营业,法人代表系黄某甲,日常主要业务管理由张某某负责,任总经理;业务主管先由陆某某,后由罗某某负责。“**KTV”在经营期间,公安机关八次在“**KTV”检查发现有人吸毒,分别于2013年12月29日行政处罚吸毒人员1人;2014年2月26日,行政处罚吸毒人员9人;2014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吸毒人员2人;2014年8月9日行政处罚吸毒人员15人;2014年10月5日行政处罚吸毒人员2人; 2014年10月8日行政处罚吸毒人员5人;2015年1月12日行政处罚吸毒人员4人;2015年2月28日行政处罚吸毒人员11人。2014年10月11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对**KTV容留他人吸毒处以责令整顿3个月,对不按要求配备保安人员处以责令整顿1个月,合并执行责令**KTV停业整顿3个月。**KTV内的工作人员亦参与吸毒被查处,法人代表黄某甲及张某某为不影响生意,便从营业额中出资帮被在**KTV包厢内查处吸毒的人员代缴罚款,**KTV股东陆某某明知客人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吸毒,未采取相关措施而放任不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百色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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