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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陈伟分多次将21.8万元本金交给被害人沈某某, 让被害人沈某某帮助其投资上海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以获利,投资后该公司关门跑路,导致陈伟资金无法收回。2017年底至2018年期间,陈伟伙同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多次向被害人沈某某讨要本金及投资利益总计75万元, 但被害人沈某某无力偿还并让其写下75万元欠条。因被害人沈某某未按期还款,陈伟伙同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四次至被害人沈某某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马新村马村9 组6045号的父母家中采取泼油漆、敲玻璃窗等行为逼迫被害人沈某某还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书写欠条违背其意愿;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批评制止或处罚的时间以及之后有三次喷油漆、砸玻璃等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旨在“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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