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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0********,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20年5月4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和杨某某、柳某甲、柳某乙相互邀约到禁止捕捞的弥勒市**水库水域内准备用渔网捕鱼。杨某某、陆某某、柳某乙、柳某甲四人先到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处查看水库管理人员是否在巡逻,见到水库管理人员在水库内巡逻后朝水库巡逻船吼叫示威,见管理人员没有理会他们的这些行为。柳某乙、柳某甲、陆某某回家拿了渔网、轮胎到**处准备用渔网捕鱼,在捕鱼前为了再次确定水库管理人员的船只是否走远了,柳某乙和杨某某分别用电筒朝水库内进行照射,大声呼喊。太平水库的管理人员韩某某、缪某某、王某某听见叫喊声后,驾驶船只靠岸查看,杨某某、陆某某、柳某乙、柳某甲发现巡逻船只靠岸后朝韩某某等三人叫喊“哦哦哦,过来抽烟”等话语。韩某某、缪某某上岸查看时,缪某某用自己手机进行录像,被杨某某发现,杨某某与缪某某争抢手机,缪某某手机屏幕受损。韩某某作为巡逻队的队长就质问对方要做什么,随后被柳某甲用木棒追打,韩某某被追打后跳进水库水里,游泳上船,避免继续被殴打,韩某某跳进水里时,其装在身上的一部手机被水淹坏、一台工作记录仪、一支手电筒掉进了水库内未找到。之后,柳某甲、杨某某、柳某乙三人持械追打缪某某。经鉴定,韩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缪某某本次损伤程度达轻微伤。经认定,韩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群华牌专业视音频记录仪价值人民币l28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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