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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曾用名:陆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路**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回家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一期中心水系时,无故将小桥旁的的8个花盆破坏,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花盆损失价格为4340元。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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