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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3********,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屏南县**镇**路**巷**号,户籍在屏南县**镇**路**巷**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丈夫黎某某(已判决)先后将其与吴某某(已判决)分别组装的两支改装射钉枪藏放于屏南县**镇**路**巷**号家中二楼房间的电脑桌旁。2017年间,陆某某在清扫家中卫生时发现了上述改装射钉枪,陆某某有让黎某某处理,但黎某某始终未进行处理。

2019年8月14日,屏南县公安局对黎某某、陆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时,陆某某趁侦查员不注意时,将电脑桌旁的该两支改装射钉枪从窗户扔至房后的菜地里,后立即被侦查员发现,侦查员在房后的菜地内找到上述改装射钉枪并扣押。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两支改装射钉枪均可以认定为枪支。

2019年8月14日晚,陆某某在屏南县**镇**路**巷**号住所被传唤到案,到案后,陆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并有重大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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