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4********,瑶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金平县**乡**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年底至2013年间,段某某与黄某甲(已死亡)、杨某甲、杨某乙先后在河口县**栋**号**大厦**楼以“摇宝”“人工百家乐”“龙虎斗”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其中黄某某负责经营管理“摇宝”赌场;杨某甲出资并占股、分红。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打水,黄某乙负责管账。2013年1月7日,段某某、黄某某等人开设于河口县国际商贸城9栋11号的赌场被河口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54人,收缴赌资及罚款合计人民币394652.7元。在国际商贸城的赌场被查获之后,段某某等人又将赌场搬到河口县国贸大厦内继续以“摇宝”、牌机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
2、2015年底至2016年初,段某某、杨某丙合伙在个旧市**街镇**村委**村山上牛永全家大棚内以“摇宝”的赌场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杨某丙、颜某甲、普某某、彭某某、黄某某、肖某某、李某丙、胡某、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颜某乙、邓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2016年1月7日,该赌场被个旧市公安局鸡街派出所查获,抓获张永祥等赌客51人,行政处罚48人,收缴赌资人民币66730元。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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