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号,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公寓**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因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8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99舟山棋牌”APP注册代理的身份后,建立赌博聊天群招揽赌博人员在“99舟山棋牌”APP上进行赌博,赚取赌博人员在APP内充值的房卡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34 136元。
2019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到新城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 136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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