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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开设赌场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住蒙自市**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岳某某(另处)安排陆某某与张某某(另处)在蒙自市**路**号共同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其中陆某某还负责维修机子,每月领取5000元钱工资、占该游戏机室1成股份,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陆某某一共领取了11000元钱的工资及1成股份2000元钱的提成,涉嫌开设赌场罪。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陆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在开设赌场的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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