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原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现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米均龙,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间,陆某某在其本人经营的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会市场的小卖部内,放置了三台自动麻将机,给当地村民利用麻将赌博提供场地和工具。12月21日下午,钦州市公安局犀牛脚派出所将陆某某开设的赌场查获。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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