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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1〕9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营食品公司,户籍地杭州市**区**街道**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萧山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就陈某某、陆某甲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确认由陆某甲返还陈某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11.8万元,合计71.8万元,该款在2020年5月30日前付34.8万元,余款在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以115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萧山区某地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得款未用于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后萧山法院受理陈某某的执行申请,并向陆某甲送达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截止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前,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仅履行案款21万余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如实供述了其上述事实。截止目前,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法院移送函、执行卷宗、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申请执行书、说明、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送达回证、身份证复印件、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公司信息、股市信息、执行调查笔录、承诺书、法院扣押车辆停放单回执、机动车信息查询、执行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汽车评估报告、房屋租赁使用权转让合同、收据、银行取款凭证、缴款单、执行和解协议书、财产查询结果、结案通知书、户籍证明,证人陆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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