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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街道**巷**号,居住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7年9月,西洞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期间,拖欠该公司张某某等50余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经西洞庭劳动监察部门下发限期责令整改后,该公司仍拒不整改,其法人代表陆某某潜逃,并更改联系方式,无法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恶意欠薪的主观故意及被拖欠员工的人数、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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