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挪用资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31964********,**程度,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翠薇,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7日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10162020年12月1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11162021年1月6日二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村签订共同开发“**嘉园”地块项目的合作协议,为了感谢时任吉利村村委会主任、吉利集团公司董事长关某甲(已判刑)帮忙推进工程,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向关某甲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0万元。

2012年底,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为感谢关某甲免去合作地块2009年至2011年的租金,按关某甲的要求,将人民币40万元现金交给吉利村副书记关某乙(另案处理)。

2013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钟某某与吉利集团合作开发吉利村**嘉园项目。为了感谢关某甲对圣德嘉园项目的支持,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钟某某承诺将该项目10%的利润给关某甲作为好处费,并建议其出资入股。2013年8月2日,关某甲转账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入股保证金,又于2015年提出退股。2017年1月,钟某某、陆某某向关某甲退还人民币100万元,同时以利息的名义向关某甲支付了人民币74.7万元好处费。

2019年8月22日,佛山市禅城区监察委员的工作人员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移交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