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2********,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电动车电瓶仍然予以收购。经鉴定,收购的被盗电瓶共计价值527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陆某某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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