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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陆清勇)(公开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庄浪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庄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5月22日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以庄公(预)刑诉字[2020]81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卷宗2册。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乡**村**公路下,帮岳父陈某某砍伐树木时,因误将一根木头锯为两截,便遭到被害人谩骂、殴打,双方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便在该陈头部用拳殴打,相互撕扯中该陈倒地,致头部擦伤,该陈爬起后继续辱骂,被不起诉人在其脸部、胸部拳打脚踏,致其身体损伤。殴打该陈后主动送县医院积极治疗、服侍护理,出院后邀请家族长辈公开赔礼道歉,作保证;被害人亦承认自己在主观上有过错,矛盾纠纷的起因是自己造成的,同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庄浪县医院病历、诊断证明,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保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被不起诉人亦认罪认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送被害人住院治疗,亲自服侍护理,缴付医疗费用;专门邀请亲房长辈,以家庭会议的形式赔礼道歉,宣读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亦承认自己在主观上有过错,其矛盾纠纷的起因是自己随意辱骂、殴打引起,且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此案属典型的家庭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庄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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