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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4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本市**路**号副**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9时许,在乌兰浩特市**镇**嘎查**养老院**室,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琐事用菜刀将于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1把。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陆某某病例。

3.证人证言:包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常某某、纪某某、刘某某、杜某某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于某某询问笔录。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陆某某讯问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已满七十五周岁、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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