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5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徐某某与朋友在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仁恒滨海半岛工地附近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宵夜摊消费,被害人徐某某后因结账问题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用棒球棍朝被害人徐某某挥打了一下,打中被害人徐某某的左手肘部及左侧肋骨部位,后被害人徐某某被送往中大五院接受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查获经过、收款收据、谅解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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