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县**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2020年5月25日至6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19日、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

舒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李某某二人在**县**镇**路“**店”内,因经济纠纷发生打架,陆某某用左手击打李某某的胸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舒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附:本不起诉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舒城县公安局、**镇**村委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