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县**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2020年5月25日至6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19日、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
舒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李某某二人在**县**镇**路“**店”内,因经济纠纷发生打架,陆某某用左手击打李某某的胸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舒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附:本不起诉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舒城县公安局、**镇**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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